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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作者: 发布于:2011/5/6 17:45:43 点击量: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效率,更好地为行业提供服务,根据《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指由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的政府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指导行业成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上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对行业中遇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负责。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接受秘书处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设置如下专业技术委员会:

(一)水处理设备专业技术委员会;

(二)水处理药剂(树脂)专业技术委员会;

(三)清洗专业技术委员会;

(四)有机热载体专业技术委员会;

(五)宣传培训发展专业技术委员会;

(六)检验检测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组织制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二) 组织开展全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

(三) 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的相关技术信息,统计并编制有关信息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当好参谋、助手,提供技术支撑;

(四) 组织开展锅炉水(介)质处理技术研究,为全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分析研究国内外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技术发展动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与管理方法;

(五) 积极参与涉及本行业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的调研、起草、制定、修订,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六) 对锅炉水(介)质处理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审与检测,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七) 组织编写锅炉水(介)质处理培训教材及建立考核题库。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水处理设备专业技术委员会

组织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技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锅炉水处理设备生产、销售、研发、应用、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并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编印有关信息资料;编写有关设备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建立题库;开展行业内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锅炉水处理设备生产及应用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参与有关设备方面新技术的评审;宣贯锅炉水处理设备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水处理药剂(树脂)专业技术委员会

组织开展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技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生产、销售、研发、应用、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并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编印有关信息资料;编写有关药剂(树脂)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建立题库;组织行业内与药剂(树脂)相关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生产及应用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参与有关水处理药剂(树脂)方面新技术的评审;宣贯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三)清洗专业技术委员会

组织开展清洗技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清洗工作量、清洗营业额、清洗利润、清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并编印有关信息资料;编写有关清洗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建立题库;组织行业内与清洗相关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清洗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参与有关清洗方面新技术的评审;宣贯清洗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有机热载体专业技术委员会

组织开展锅炉用有机热载体技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锅炉用有机热载体的生产、销售、研发、应用、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并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编印有关信息资料;编写有关有机热载体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建立题库;组织行业内与有机热载体相关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有机热载体相关生产及应用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参与有关有机热载体方面新技术的评审;宣贯锅炉有机热载体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宣传培训发展专业技术委员会

宣传协会的各项业务,提升协会在行业内各个层面中的影响力,发展终端用户成为协会会员,组织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人员岗位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检验检测专业技术委员会

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检验检测工作量、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情况、检验检测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并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编印有关信息资料;编写有关检验检测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建立题库;组织行业内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参与有关检验检测方面新技术的评审;宣贯检验检测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五章  组成人员

第九条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秘书处和各有关单位推荐产生,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上报、下发的公文,统一按协会公文管理办法执行,由秘书处统一印发。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主要内容是:总结经验、交流心得、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技术会议应事先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汇总,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制定会议计划,并以协会的名义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在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未能出席的,由与会委员推选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举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经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如下:
     (一) 相关单位对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资助;
     (二) 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 协会划拨。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员会工作会议、标准审查会、标准起草工作会等各种会议活动经费; 
     (二)向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成员提供各种资料所需费用; 
     (三)各种活动经费及办公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协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 11 月 18 日起执行。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介绍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于1994年12月26日由民政部审议批准,1995年6月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宣告协会成立。1999年4月进行了换届选举。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是由从事锅炉水处理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使用、清洗服务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参与协会领导工作并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秘书处挂靠在国家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会员单位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目前拥有近400个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各行业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锅炉水处理设备、仪器、树脂、药剂的生产厂家、水处理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水处理安全监察人员以及从事锅炉水处理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这些会员涉及水处理各部门,遍及全国各地。

   协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

协会现任理事长是郭元亮同志,第三届理事会由56名理事组成,理事成员均为全国从事锅炉水处理行业工作的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协会下设顾问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评定委员会和会员管理部。秘书处是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是童有武同志。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本着诚信与务实的态度,在会员和政府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优势,推动我国锅炉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为我国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中国水处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当好政府助手,承担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及其它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处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规范我国水处理行业行为。
  (三)开展锅炉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全面提高我国锅炉水处理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
  (四)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下,组织锅炉水处理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对锅炉水处理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审、检测、鉴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促进协会会员间的业务协作、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组织开展水处理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活动。
  (八)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锅炉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经验。
  (九)接受委托仲裁锅炉水处理行业中的技术性争议。
  (十)开展行业的其它有关活动。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   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72501 84273426      传真:010-84272501
网址:www.csei.org.cn/shuixie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要求,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号令),我部组织开展网站备案工作。近期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所谓“网站备案代理公司”提供网站“快速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收取费用,损害网站主办者合法权益。在此我部提醒,我部网站备案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的“快速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网站备案,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社会各界对网站备案工作予以监督。

  如发现未备案、虚假备案、借网站备案名义行骗等阿行为,可向我部举报,电话010-66418012,邮件beian@miit.gov.cn,我部将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不法渠道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一经确认,将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网站备案程序、时限规定及网站备案需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一、网站备案程序及时限规定

  网站主办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如实向接入服务商提交网站备案材料,并经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后,由接入服务商向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代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和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备案材料虚假、不真实和不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反馈给接入服务商,再由接入服务商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二、网站主办者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单位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单位主体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团法人证书等。

  3.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4.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单位网站负责人照片。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主体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7.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人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3.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个人照片。

  4.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加盖公章)。

  5.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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