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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禁燃范围“1+9” 绕城高速内也禁用燃煤锅炉
作者: 发布于:2017/11/1 19:57:08 点击量:

 禁燃区扩展到“1+9”区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日前,我市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展到“1+9”区域内,包含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外围9个单独片区。

高污染燃料为煤炭及其制品

和油类等常规燃料

我市决定重新划定禁燃区范围是为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发出了上述《通告》。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通告》中规定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监督和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违反《通告》规定将被处罚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另据楚天金报

十年三次划线 武汉绕城高速内以后都禁用燃煤锅炉

图文:禁燃区再扩容 有望迎更多蓝天白云

本报记者彭岚 通讯员王勇 于海涛

跟越来越多的蓝天白云说你好,与黑烟说再也不见。昨日,武汉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汉市从10月23日起,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这也是自2007年武汉首次划定高污染禁燃区以来,十年里的第三次划线,禁燃区域不断扩大。至此,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以及合围区域外的9个单独片区,都将全面禁燃高污染燃料。

禁燃范围“1+9”

覆盖区域再次扩容

此次重新划线的禁燃区范围,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以及9个单独片区。合围区域具体为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9个片区分别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区、新洲区邾城片区和阳逻片区、黄陂区前川片区、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蔡甸区城关片区和常福工业园片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和纱帽片区。

2007年,武汉市首次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划线,将当时“二环线以内区域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主要区域、武汉火车站规划区域”划定为禁燃区。从那时起,市民熟悉的一些黑烟囱纷纷倒下,“拔”烟囱成为禁燃高污染燃料的标志之举,“改燃”成为生产、生活中的热门词。2012年4月,禁燃区范围扩容,将青山、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洪山片区的部分城区纳入其中,禁燃区扩大至三环线。而此次重新划线,覆盖区域扩容至外环,禁燃范围再一次扩大。

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年10月23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为大气环境“减负”

改燃完成可少排放万吨污染物

禁燃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这里说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这些燃料在禁燃区范围内是禁止销售和燃用的。

武汉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二处处长罗巍透露,在武汉市新城区的工业园区、城郊接合部等区域仍然分布着一定数量的燃煤锅炉,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等成为市民投诉热点和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根据武汉市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燃煤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燃煤对我市PM2.5的贡献比例达到20%,对我市PM10的贡献比例达到22%。

而根据初步统计和测算,若将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改为燃用天然气,可每年削减煤炭消费量约24万吨,每年减少大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约为2513吨、880吨、5094吨、3201吨和3410吨,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对改善武汉市的空气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民用散煤年底前叫停

根据《通告》规定,在今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小燃煤锅炉和燃用原油、重油的设施,要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罗巍透露,根据摸底情况来看,目前武汉市禁燃区内还有约100台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小锅炉。《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同时,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根据规定,今年年底前散煤要“退市”。目前一些城区的执法队员已经针对使用散煤较多的餐饮店进行告知和劝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可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可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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